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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由当初的单一专业,壮大成为目前拥有工业设计、动画、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纺织品设计)等七个专业和专业方向,培养本专科毕业生三千余人,初具规模的大学院。许多毕业生通过多年的拼搏奋斗,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事业上也有了很好的发展,校友们的经验和阅历是最受在校学生欢迎的活教材,是学院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2010年是浙江科技学院建校三十周年,在这个值得所有“科院人”骄傲和庆贺的特殊时刻,为了更好的联络、组织广大校友,经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政研究决定,我院成立校友联谊会分会,并制定校友联谊会分会章程。

                                   OO年四月二十日

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校友联谊会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校友联谊会分会英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Art  And  Design  College  •  Fashion  College

第二条本分会是承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政的意旨,吸收曾在本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生等人员自愿参加,属于非营利性的学校与社会联谊的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立足学校的国际化背景下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校友等社会资源,为在校生接触社会、毕业生顺利就业拓展途径、提供帮助,使学院在建设发展中拥有和谐的内外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让校友领略今日母校的风貌,重新感受大学特有的艺术文化氛围。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校友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本院党政领导下,承办各项有关校友工作和活动。

(二)不定期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介绍母校发展情况,交流校友们在事业上的成功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等。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信息交流,每学期至少一次邀请校友来母校,近距离与学生进行以“设计人生”为主题的校友访谈或专业方面的讲座。

(四)收集、整理校友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编写校友联谊会分会活动情况简报,通报校友的先进事迹和本会运转情况。

(五)接受校友委托的有关事项,承办校友支援母校建设的事宜。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楼内,接受浙江科技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本分会发展会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曾就读于浙江科技学院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曾在本校工作、学习过的教师、职工。

(二)学校各时期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学术顾问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三)承认本分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分会,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本分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分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权利,并享有获得本分会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分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设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出本分会的权利。

第八条本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为学院提供各种信息,积极宣传学院所取得的各项成就。

(四)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未经本分会许可,会员个人不得以本分会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校友联谊会设分会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联络干事五人。分会长由艺术设计学院在任领导担任。

第十条校友联谊会分会设理事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由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及职责。

(四)审议校友联谊会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校友联谊会分会活动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落实校友联谊会分会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日常工作事务。

(四)负责与校友的联系及校友联谊会分会需要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校友联谊会分会的活动经费由母校资助,有关企事业单位、校友捐赠。

   第十四条 本分会活动经费必须用于联谊分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时需要的开支。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分会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OO年四月二十日